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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万余元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4-03-12 09:23:39


    本网讯(聂国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一起公司员工受贿的案件,该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被告人李国平拘役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李国平在本市青山湖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任采购员,负责备件的采购及申报等工作,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投标方及供货商贿赂共计人民币10200元,并在采购材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2003年底和2004年底,被告人李国平先后二次在办公室收受山东省烟台吉深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杜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2005年和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先后二次共收受江苏新华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戴某人民币3000元;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在办公室收受南昌市盛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国平人民币1000元;2009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先后二次在办公司收受南昌市奇烽物资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付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在办公室收受南昌市青山湖区恒兴竹木建材经营部业务员徐某人民币1000元;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在办公司收受南昌市海燕型材厂业务员徐某人民币1000元;2009年和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国平先后二次共收受南昌市瑞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熊某人民币200元。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李国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案发后,李国平将全部赃款上交该单位。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极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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