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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彩礼钱持刀重伤女友获刑3年5个月
发布时间:2014-03-18 09:21:09


    本网讯(聂国华 樊高宏)  时下,不少大龄男青年为娶房媳妇,得准备3、5万至7、8万不等的彩礼钱。彩礼对一些家境贫寒的男青年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压力。拿了彩礼顺利结婚、生子,也无话可说,这叫有付出有回报;但如果出了彩礼而双方终究没有走到一起,男方的损失可不小。被告人邹宁强为了要回彩礼,不惜大动干戈,杀伤女友。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宁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宁强与被害人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确立为男女朋友关系。后邓某向邹宁强提出分手导致二人矛盾激化。2012年10月5日7时许,邹宁强向邓某要回1000元彩礼钱,双方一语不合发生争执。邹宁强持刀将邓某杀伤致邓某左锁骨下动脉损伤、创伤性胸部分切断、多发性肌腱损伤、多发性切割伤。经鉴定,邓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伤残九级。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邹宁强被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邓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邹宁强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001.68元。2014年2月28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害人邓某与被告人邹宁强达成和解协议,由邹宁强赔偿邓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邓某对邹宁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宁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伤残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邹宁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宁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邹宁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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