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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科长挪公款78万炒股一审获刑五年半
发布时间:2014-03-17 14:07:03


    本网讯(祝文锋 范全敏)  财务科长不遵守财务纪律,反而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帐外资金用于个人炒股。3月14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自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5年8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李自兴担任某地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勘公司)财务科科长。2007年3月,地勘公司与某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勘查项目工程量为2万余米,综合单价为365元/米。同年年底,地勘公司总经理侯某(另案处理)主持召开了有被告人李自兴参加的会议,决定通过提高地勘公司与勘测公司的工程单价的方式套取部分资金,用以支付地勘公司准备搬迁的搬迁费等,但没有决定由谁管理该资金。

    会后,侯某等人找到勘测公司的授权代表周某,经协商决定将工程单价提高到429元/米,并口头约定多增加的资金,由周某按88%的比例返还给地勘公司,剩余的12%交给周某。后经结算,周某应返还给地勘公司所套取的资金为105万余元。

    2008年2月至3月,工程尚在施工期间,被告人李自兴要求周某把钱给自己,周某先后汇款合计78.18万元至李自兴的个人账户。李自兴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炒股。2009年初,侯某得知李自兴向周某要钱的事,要求李自兴与周某对账。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李自兴向周某还款68万元,尚有10.18万元没有归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自兴在担任公司财务科长期间,明知其所任职的公司在周某处有帐外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周某处提款78.18万元,数额巨大,并投入个人股市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自兴在案发前归还了大部分的资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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