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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唐植远的“调解经”
作者:谭燕 晏耀如 发布时间:2014-03-05 11:01:45
“当乡土意识和法律规则矛盾时,我们不能单纯地去指责群众不懂法,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起自己参与案件陪审的“调解经”,人民陪审员唐植远的话匣子打开了。 2008年,唐植远被石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成为一名不穿法袍的“编外法官”。作为壶瓶山镇咸泥村党支部书记的他,已经是当地闻名的能人。 “唐植远对案件调解确实有一套,说话接地气,不管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如何尖锐,他总能想出化解的办法,不管双方的分歧争执有多大,他总能于纷争中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石门县人民法院壶瓶山法庭庭长朱辉平如是说。 2013年上半年,唐植远参与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审理。被告杜某因对石门县交警大队做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携带剧毒农药上法庭,由于唐植远工作得力,杜某最终放弃了自杀的念头。 2012年1月某天,被告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壶瓶山,行经石门县东山峰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马路的原告王某发生撞擦,造成原告王某受伤。事后经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杜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杜某认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不公,感觉自己受了冤枉,拒不到交警大队接受调解,也不再支付任何赔偿。王某儿子气不过,于2012年大年夜上门讨说法,因言语不和,与杜某夫妇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 该案诉至石门法院壶瓶山法庭后,杜某多次流露出自杀念头。庭审当日,杜某携带农药来到法庭,作为陪审员的唐植远,对杜某做了大量工作。他劝告杜某:“人都有倒霉的时候,发生了事故,要勇敢面对,人生没有迈不过去的坎,法律自会给你一个公道。” 庭审结束后,唐植远还和杜某长期保持电话联系,了解其心理动向,及时对其进行劝说和疏导,经坚持不懈的努力,杜某终于放弃了自杀念头,平静的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作为人民陪审员,我始终感到肩上有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每一次陪审都是一次公平正义的实践,用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案件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释法律,其实很多矛盾都是可以化解的。”唐植远如是说。 2013年年底,唐植远还参与陪审了一起涉案人员较多且矛盾尖锐,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工亡补助金分配案件。 2012年8月31日,教师唐某在石门县某学校死亡,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1月15日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唐某之死认定为因工死亡,并于同年12月20日向唐某之妻覃某珍转账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 180元,丧葬费15 414元,合计397 594元。 唐某死亡之时,其配偶即本案被告覃某珍,父亲唐某冒,女儿均在世,后其父亲唐某冒因病抢救无效于2012年12月9日死亡。唐某冒共育有8个子女,除因工死亡的教师唐某外,有7个子女。被告覃某珍与该七姊妹关系素来不和,父亲唐某冒死亡后,该七姊妹作为原告将覃某珍告至法庭,要求继承父亲唐某冒应该分得的工亡补助金份额140000元。 覃某珍刚刚经历丧夫之痛,亡夫尸骨未寒,居然又被告上法庭,也是气不打一处来,在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后,专程雇车上门质问原告,期间因为言语不合,还砸掉了七原告之一唐某宇开在浏阳的日杂店。如此一来,原、被告的矛盾更加尖锐和对立了。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院安排陪审员唐植远参加陪审。他专门向村委会及知情人士进行走访调查,弄清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了解了原、被告复杂的家庭矛盾和背景。 开庭之前,唐植远协同法官组织双方庭前调解,但因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原、被告双方均不愿主动与对方协商,致使庭前调解进展缓慢。但是唐植远并没有灰心,庭审结束后,又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心头的坚冰逐渐消融,虽说还有隔阂,但毕竟不像以前那样充满火药味了。敏锐的唐植远找到了问题的症结,第二次庭审时心里便有了底。 原来,七原告起诉并非为了钱,而是打的气官司,父亲唐某冒去世后,七原告想让被告覃某珍出点钱为父亲立碑,但遭拒,加之以前关系并不怎么融洽,七姊妹于是愤而起诉。经过之前的数次调解,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唐植远建立了充分的信任。案件调解进行一半的时候,唐植远见火候已到,于是发话了:“我看你们也不用争来争去了,你们都是有头有脸的人,为死人钱闹的不可开交,真是有失颜面和身份,我看不如这样,由覃某珍出几万元为父亲立碑,交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其余的就算了。”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唐植远提出的调解方案,最终冰释前嫌。 在不少当事人眼中,唐植远就是“活法律”,晦涩难懂的法条和法理,一经他的口说出来,就变成了老百姓听得懂的“土”道理,老百姓易于接受。 唐植远在陪审实践中总结出了自己的一套“调解经”,倾听老百姓的真实声音,用老百姓的话诠释法律,糅合乡土民俗分辨是非,将心比心,不偏不倚,敢说真话。这就是他“调解经”的秘诀。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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