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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变造发票冲抵进项税款逃税 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20 15:31:10


    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朱健华、陆建英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8日,被告人朱健华作为乙方代表出资合伙方与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作为甲方代表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共同经营福建省沙县利民纸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朱健华行使生产管理权利。

    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朱健华得知他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电话联系后,交代被告人陆建英具体办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之后,被告人陆建英购买了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NO.0586225、NO.05865226),价税合计232301元(人民币,下同),税款33753元。上述发票通过税务认证并抵扣了税款。

    事后,被告人陆建英给对方汇去16200元的购发票费。经鉴定,该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变造票。被告人朱健华于2011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陆建英于2011年7月28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8月4日,被告人朱健华、陆建英按侦查机关要求,各主动退出赃款16876.5元,该款现暂扣在沙县公安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健华、陆建英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301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375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健华、陆建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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