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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公司施工造成他人房屋开裂被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28 16:21:14
本网讯(高文姬) 1月2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李先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5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李某房屋附近新开发的楼盘工地进行施工,李先生怀疑自家的房屋产生裂缝,是因为房地产公司野蛮施工导致其房屋地基下沉,为此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解决问题。 2个月后,黄色的泥浆从李先生门前路面喷出,李先生再次向居委会和政府反映,经协商施工单位同意对受损的房屋和路面进行修复,承诺在房屋受损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对居民做出合理的赔偿。双方对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房屋墙体开裂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房地产公司辩称,其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立即组成调查组,经查其所属的施工方没有违规行为、施工没有发生破坏性现场和事故、施工现场周围正常没有明显的变化、其他位于工地边的四栋住宅楼没有任何变化。且鉴定结论中写明:该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现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产生的裂缝;房屋六层楼面露台处增加了一根圆柱,增加了楼板的集中荷载,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可见,房屋开裂是因为李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与房地产公司无关,李先生的请求应予驳回。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产生裂缝的原因进行鉴定,损坏原因分析写明:该房屋已使用18年,结构构件存在一定的老化,且构造措施不全、排水不畅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深基坑开挖、排水、施工振动等对房屋构件损坏造成一定影响,但房屋建设时未经过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及施工单位施工,又无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故无法准确判断该工程施工对房屋造成的影响程度。 经计算结果和鉴定人员的鉴定经验,综合评定确定房屋的承重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法院又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损坏恢复修补所需的费用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房屋损失价值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而构成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李先生受损坏的房屋位于房地产公司施工地点附近,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损坏房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对房屋构件损坏造成一定的影响,只是影响程度无法判断,故房地产公司应对李某房屋损坏承担一定责任,对李某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综合本案李某房屋所处位置与施工点之间距离及评估部门对房屋修复所需费用的评估结论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李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亦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已实际支出鉴定费、评估费4750.2元,对此支出房地产公司亦应适当赔偿,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为328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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