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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辱骂他人被推倒受伤 自身存过错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2-08 14:33:25


    本网讯(黄丽丽 韦云雷)  吴记莲因耕地排水问题与李兴的母亲发生过口角,并积下怨气。有一天,在李兴操办双胞胎儿子满月酒时吴记莲当着众人的面辱骂李兴全家死光。李兴听后很生气遂推了一下吴记莲的自行车,导致吴记莲随车倒下受伤住院。因吴记莲存在过错在先,法院判决吴记莲自担七成责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兴赔偿原告吴记莲人民币1930.89元,并驳回原告吴记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9日,被告李兴为其双胞胎儿子操办满月酒。原告吴记莲扶自行车搭载一儿童,因耕地排水问题与被告李兴的母亲黄恒在被告李兴商店门口发生口角,并将自行车车头对准被告商店门口,当众诅咒被告全家死光。被告当时听了就劝原告离开,但是原告没有离开,被告遂将原告自行车车头推开,不让车头对准被告商店门口,原告随自行车倒下,但车尾儿童没有受伤。

    同日,原告吴记莲到港北区大圩镇广西贵港市汉明骨科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1、腰骶部软组织挫伤;2、右殿部软组织挫伤;3、右肘部软组织挫伤;4、脑震荡。住院期间原告共花费4911.14元医疗费。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腰骶部软组织挫伤;2、右殿部软组织挫伤;3、右肘部软组织挫伤;4、脑震荡;5、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庭审中,被告请求对原告的用药情况进行鉴定,庭后又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吴记莲与被告李兴的母亲因耕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在被告操办满月酒之日当众辱骂原告全家,并将自行车车头对准被告商店门口,是造成此事件的主要原因,其应对其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称被被告欧打,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但原告受伤是事实,被告虽然与被告没有身体的接触,但确实推动了原告的自行车车头,原告随自行车倒下受伤,被告在此事件中应承担次要责任。

    纵观全案,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认为以原、被告按7:3分担为妥。原告的损失,其主张的医疗费4911.14元,有票为证,可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10天),符合标准,予以认定;误工费、护理费应各为562.58元(20534元÷365天×10天)。即原告的损失为6436.3元。

    按照上述分担比例,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1930.89元(6436.3×30%)。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伤势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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