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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兄长办丧事燃放鞭炮失火烧山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3-04 14:00:35
本网讯(刘章林 李玲) 俗语说,祸不单行。可巧就有一户人家,兄长刚过世,其就在办理丧葬事宜燃放鞭炮时不慎烧山。近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周志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周志明的哥哥去世。三日后,周某等人在殡仪馆为其办理出殡入葬事宜时,因周某在吊唁厅左侧地上燃放鞭炮,燃烧的鞭炮纸屑引燃杂草,引发了森林火灾。当晚,周志民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烧毁的林地面积为35亩(折合2.33公顷)。10月11日,周志民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民因燃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3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予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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