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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儿媳离婚得房产 公婆砸毁房内物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1 15:10:53


    本网讯(洪耀宾)  儿子离婚,财产分割时房产判给儿媳,并由儿媳再支付儿子15万元。购房时出了资公婆不满房产归女方,且迟迟未收到款项,一怒之下,将该房内物品砸毁。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由家庭婚姻纠纷引起的案件,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这对公婆有期徒刑1年,同时适用缓刑。

  事情还得从夫妇俩的儿子小陈离婚说起。2012年8月31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陈与小云离婚,其夫妻共有的位于惠安县螺城镇正豪大厦的房子归小云所有,抵扣其他款项后,小云还需要支付15万元给小陈。

  在法院执行期间,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小陈,要将该房个人物品搬走,后小陈便让父亲去搬。2013年3月8日至9日间,年过花甲的老陈夫妇来到正豪大厦该房内搬东西,想到自己辛苦给儿子买的房却要拱手让人,又迟迟未收到判决款项,越想越气愤,便用灰刀、凿子、锯子等工具将屋内物品损坏,并搬走物品。

  经惠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除未损坏的2台电风扇和1台电视机,上述损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901元。经评估,该受损房屋的室内二次重新装修费用为人民币63599元。

  2013年8月21日,老陈夫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老陈夫妇说,夫妻俩是农民,房子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辛苦钱出资买的,儿子离婚后房子判给了小云,而又迟迟未收到补偿款,他们不甘心将辛苦买来的房子让给小云,一时气愤才将该房子损坏,事后也非常后悔。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陈夫妇因家庭婚姻纠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系共同犯罪。二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老陈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两人均年事已高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基本符合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老陈妻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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