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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去世引继承纠纷 满月女儿获重点帮扶
发布时间:2014-02-21 11:01:36
本网讯(王修文)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法定遗产继承纠纷,一男子因病去世,其妻女和父母因遗产协商不成引发诉讼。 原告刘某母女是死者聂某的妻女,被告老聂夫妇是聂某的父母。聂某去世后,公司为其家属申请100 000元死亡抚恤金。原告要求将抚恤金分配给聂某女儿,因为聂某去世时,其女儿出生仅一个月零两天;被告主张原告无权分配,应由两被告及孙女三人均分。 安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抚恤金相关法律规定,有资格分配抚恤金的为被继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此,该案两原告及两被告均有权分配。同时,抚恤金主要有两项功能,一是对生者精神抚慰,二是对生活经济困难者予以帮扶。聂某去世给两原告及两被告精神均造成苦痛,在考虑抚恤金精神抚慰功能时,两原告及两被告应同等对待,两原告及两被告所得抚慰金均为15 000元。 聂某与父母分家独立立户,分开生活,被告尚具备劳动能力,自身有一定收入。除聂某外,两被告还有其他子女可承担部分赡养义务,聂某去世对两被告经济生活是间接影响,两被告经济收入受影响程度有限,原有经济生活水平基本处于不变状态。聂某与原告组成家庭,聂某工作所得是该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聂某去世,在经济层面对两原告为直接影响,两原告因此失去重要经济支撑。在两原告之间,因聂某妻子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聂某女儿在庭审时尚不到一岁半,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完全无劳动能力,在考虑抚恤金“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扶”的功能时,应充分考虑聂某女儿的权利。 最后,法院将抚恤金对生活困难者帮助的对象限定为聂某女儿一人,剩余40 000元抚恤金由聂某女儿享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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