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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借给他人办理贷款 出借人被判偿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02-21 10:25:30


    本网讯(江帆)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随之衍生的一系列经济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借用他人证件去银行办理贷款,到期不还往往引起纠纷。2月1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出借人被告李佳一次性归还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利息。

    庭审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李佳向原告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0.551‰。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我的身份证被赵某某借去在信用社借款,并被赵某某叫去在信用社签的字,营业执照也不是我的,钱由赵某某拿走,我无力及义务归还该笔借款本息。

    被告就其辩称提供了证人赵某某的声明及证人证言,赵某某当庭证称,2010年我借李佳的身份证户口本并告之以其名义到信用社借款,我给其办理了个体户营业执照,李佳在信用社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由我所用,借款利息我已归还,2011年续贷时李佳也到信用社签了字。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佳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佳辩称此借款系赵某某所借应由其承担,因借款为谁所用系被告李佳与赵某某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在办理借贷手续时确有不完善之处,但借款合同及借据上被告确认系其本人签名,原告也完成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原、被告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故原告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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