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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钱不还“跑路” 法院缺席判决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01-22 15:56:55


    本网讯(易灿)  男子因做矿生意缺钱支付矿工提矿费,借得朋友20万解急,还款期限过后,却跑路躲债,再也不露面,债权人四处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唐微群偿还原告班高科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2年10月25日起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唐微群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班高科与被告唐微群均系都安县安阳镇益梨社区农民,因生意上的往来,二人早年就结拜为好友。2012年8月24日,唐微群以支付提矿人工费为由向班高科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限于同年10月24日前还清。到期后,经班高科多次催还借款,唐微群均以种种理由拒绝。

    自2013年6月起,唐微群换了手机号码,再也不露面,班高科四处打听仍未能得知唐微群下落。无奈之下,班高科只好走进都安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唐微群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唐微群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微群向原告班高科借款人民币20万元事实存在,有被告唐微群立写的《借条》为凭,依法应以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及利息,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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