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水电站借款未还 法庭调解贷款公司收回欠款
发布时间:2014-02-18 08:56:20


    本网讯(覃木熠 韦京辰)  水电站梁老板因承包电网改造工程需资金周转而向贷款公司借了3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了,梁老板却遇上了资金危机,且在其他公司所借的多笔款项亦未归还,故无钱支付借款,为此,贷款公司将梁老板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原告河池市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其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梁老板在东兰县开办了一家小水电站,为承包电网改造工程,2013年6月17日,梁老板找到通达小额贷款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其中,《借款合同》主要约定:“梁其向通达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9月16日;借款利率为年息15%,日利率按月利率/30天计算;梁其若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通达公司有权计收逾期还款的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梁其若未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梁其承担通达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等催收费用。”而《抵押合同》则约定了梁其以其承包经营农网改造工程的合同作为其借款抵押物抵押给通达公司;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及利息,担保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梁其依法应承担的所有债权及通达公司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签订该两份合同后当日,通达公司即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通过银行将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一次性汇付给梁其。至本案起诉之日,梁其已经偿还通达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125万元,其后的欠款一直未付。为此,梁其被通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进行阅卷并对案情进行了梳理,认为案情清楚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调解来进行化解。在这一基础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梁老板与通达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梁其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欠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至偿清该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的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