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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贷款买车无力还贷被银行起诉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4-02-12 09:32:45


    本网讯(史海燕 黄安)  一年轻人为了面子有光,咬牙贷款买车,最后却因无力还款要么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审结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孙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8999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按约定标准计算,时间从欠款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若被告孙飚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滞纳金,原告对被告用以抵押车辆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0年8月12日,被告孙飚在原告处申请了信用卡消费购车转分期付款业务,分期付款金额为18万元,申请期数为24期,每月偿还金额为7500元,并在分期付款业务提示函件上签了名,该业务提示内容分期付款最大违约次数不能超过2次(不含2次),如违约原告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收取滞纳金(最高500元),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金额,每月收取5%的超限费(最高500元),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欠款。

    2010年8月14日,原告将分期付款的18万元款项打入被告信用卡内,被告用分期付款方式购置了雅阁牌汽车一辆,用该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共偿还88005元。之后被告分文未还,至今尚欠分期付款本金89999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信用卡消费购车转分期付款业务,并在原告提供的分期付款业务提示函中签名,代表其与原告达成了合意,信用卡领用合约于此时成立并生效,该信用卡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购车款时,不能按约定履行,其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以其购置雅阁牌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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