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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家母亲患精神病 女儿告父索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2-19 10:08:22
本网讯(齐军仕) “爸爸,你在哪里呀?”12岁的小丽伤心地发出了呐喊。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自2013年9月起给付原告小丽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小丽独立生活时止。 2001年12月30日,胡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按当地农村习俗,吴某系被告胡某父亲胡某某招的上门女婿。次年9月26日,双方生下一女小丽,现在泾县某希望小学读书。结婚两年后,吴某便开始外出务工。开始的前几年吴某每年年底会带钱回来养家。近两年来,吴某很少回家,即使回家,也不带钱回来,导致小丽的生活无着落。 自2011年7月起,胡某被残联部门评定为贰级精神残疾人。2013年9月,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小丽的母亲胡某是贰级精神残疾人,无力抚养女儿小丽。吴某作为小丽的亲生父亲,对小丽依法应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小丽诉请要求吴某给付每月抚养费500元符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较为合理,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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