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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16岁女儿包办婚姻嫁聋哑人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4-02-13 10:32:15


    本网讯(汪次安 李细龙)  2月13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市秀水镇某村村民陈某夫妇为年仅16岁的女儿小珍包办婚姻,将其嫁给聋哑残疾人小森,后因小珍不从出逃被“女婿”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昨日,该院一审认定婚姻无效,并判决被告陈某返还4万余元彩礼给小森家。

    2013年1月9日,乐昌市秀水镇某村村民陈某夫妇,请其叔叔做媒将其年仅16岁的女儿小珍(化名),许配给1989年出生且自幼聋哑的小森(化名),在收取男方4万余元彩礼后,于同月31日按农村风俗各自宴请亲朋好友,为两人举行了婚礼(未登记)。

    婚后,小珍对小森不理不睬,且坚决不愿意与小森同房,并于同年3月10日独自离家出走,从此,双方的家人与其失去一切联系。

    小森及家人寻找小珍未果后,认为陈某夫妇利用女儿小珍骗取李家的钱物,并多次要求陈某夫妇返还彩礼,但均被陈某夫妇拒绝,后经过村委和镇政府出面调解也无果而终。为此,小森一纸诉状将小珍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万余元。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与其女儿小珍的婚约关系,完全由原告的家人与小珍共同协商拟定,其从未参与,也没提出过任何要求,原告给其的礼金完全是自愿行为,其对原告根本不存在欺诈、引诱和胁迫。因此,该礼金属赠与关系,不应返还。

    被告小珍及其母亲未到庭参与诉讼。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珍尚属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小森之间的“婚约”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

    同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购物。”而被告陈某夫妇作为小珍的法定监护人,理应知道其女儿依法还不能与他人结婚,而仍借女儿与原告结婚为名,收取原告婚姻彩礼,系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之行为,依法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

    综上,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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