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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起纠纷携精神病儿子打伤对方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2-19 09:30:09
本网讯(伍洁洁) 被害人寻找电磁炉的过程中,怀疑是被告人梁平义拿了,便踹开了被告人梁平义的房门,未寻到电磁炉后离开,随后被告人梁平义便找到了被害人并发生了扭打,2014年2月1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梁平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9月9日下午,被害人姜某某到武宁县南市竹筷厂宿舍自己住过的房间拿东西,因怀疑电磁炉被梁平义拿了便打电话向梁平义索要,通话过程中两人发生争吵。姜某某踹开梁平义的房门未找到电磁炉,但在另外一人房间找到了电磁炉后离开了竹筷厂。约20分钟后,梁平义骑摩托车带着儿子梁小金(未指控)到南市竹筷厂宿舍,得知自己的房门系姜某某踹开,且姜某某刚走不久后,梁平义便骑摩托车去追姜某某。 晚8时许,梁平义在武宁县万福工业园巨通大道第五期廉租房东南方位对面马路上追上了姜某某,梁平义下车后先打了姜某某的胸口一下,姜某某还手,两人打在一起。这时梁小金从身后用右手臂将姜某某的脖子勒住,并用拳头打姜某某,姜某某被打倒在地。后梁小金踢了倒在地上的姜某某左腰部、左臀部等处三、四脚。此时,梁平义叫不要打了,并骑摩托车带着梁小金回到了竹筷厂宿舍。不久,姜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被害人姜某某为“外伤性脾破裂、血腹、左侧八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肺挫伤”。经鉴定,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梁小金患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梁平义被传唤到案,梁平义、梁小金与姜某某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计2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平义伙同梁小金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平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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