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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约定不明 未婚爸爸替子女诉讨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4-02-12 11:17:07
本网讯(毛伟) 为了索要孩子的抚养费,未婚爸爸将孩子妈妈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张莉至两个非婚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 陈海与张莉于2008年6月相识订婚,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子女,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好,之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经铅山县公安局出面协调,双方达成解除同居关系的调解协议,两个子女由陈海抚养,张莉一次性支付给陈海2.3万元。之后双方均履行了调解协议。 因陈海无固定收入,并且认为张莉支付的2.3万元系返还的聘礼,遂以两个子女的名义将张莉告上法庭,索要子女抚养费。 被告张莉辩称,已支付的2.3万元属于子女抚养费,不应再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陈海与张莉虽未领取结婚证,但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均有抚养义务。虽然调解协议对2.3万元的性质约定不明,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双方的主张均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被告确已一次性付给陈海人民币2.3万元,故被告在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时可以酌情适当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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