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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款到期不还 父亲写下承诺被告索债
发布时间:2014-02-08 15:50:49
本网讯(赵令崧) 一男子以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向朋友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逾期则按每月5000元的损失支付补偿费。因男子到期无力还款,父亲为其写下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到期还无力偿还借款后,朋友遂将这对父子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借款纠纷案。 2011年12月,原告田亮与被告陆峰经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4月18日,被告陆峰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于当日写下借条,约定于2012年5月18日还清借款,逾期按每月5000元的损失支付原告作为补偿,但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偿还债务。 2012年7月21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的父亲写下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还给原告5万元,2013年4月底前还完余下5万元。 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只偿还了1万多元的补偿款,10万元本金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峰父子共同偿还10万元借款给原告,并于2010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多次以原、被告沟通,考虑被告近期确实无力偿还借款,体谅到被告的困难,原告作出让步,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由被告陆峰父子偿还原告借款10元。该款于2014年1月27日前由陆峰偿还1万元。余下9万元在今后四年内还清,陆峰父亲每年最低还款1万元,陆峰每年最低还款2元,如能够在四年内还清,就不计算利息,如果逾期没有还清,对没有还清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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