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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妻子生活不能自理 诉老伴索抚养费获准
发布时间:2014-02-11 09:02:03
本网讯(李斌) 2月10日下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两名法官来到武宁县城原告潘小菊与被告吴根火家中,就地开庭审理调解了一对六旬夫妻抚养纠纷案。 潘小菊与吴根火于2000年登记结婚,双方虽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但婚后两人相依相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10年下半年,潘小菊患上老年性精神病及小脑萎缩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后其一直由吴根火照料多年。 2013年11月,老伴吴根火在家意外摔伤住院,在其住院后因无人照料,潘小菊被送到县城一托老院寄养。吴根火出院后其儿子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后吴根火对潘小菊的生活不闻不问,为此潘小菊的亲属多次找吴根火协商夫妻扶养事宜,但均未果。无耐之下,潘小菊一纸诉状诉于法院,以吴根火为单位离休职工,有夫妻扶养能力但不尽夫妻抚养义务为由,要求老伴吴根火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给付其生活费等费用1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一方面考虑到该案为一起特殊身份关系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另一方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身患疾病的老人,不便到庭诉讼,故决定将法庭搬至俩老人家中现场对该案进行审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促成俩位老人自愿达成夫妻抚养调解协议,双方一致约定,由丈夫吴根火自2014年2月1日起于每年的每月月底前给付妻子潘小菊扶养费1000元。对该调解结果,俩老人及双方各自的子女亲属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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