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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维修合同起争议 车辆所有人被判付款
发布时间:2014-02-18 11:21:52


    本网讯(李勇胜)  因自己的大货车需要经常维修,车辆所有人与修理厂达成口头车辆维修协议,后双方就付款期限产生争议,修理厂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张强10日内支付原告刘建(修理厂业主)车辆修理费1873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张强所有的东风大货车在原告人刘建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根据被告人张强给修理厂出具的欠条及双方确认的修理车辆明细单证明,被告人共欠修理费28730元。但被告人张强支付了10000元修理费,其余18730元至今未付。

    被告人张强辩称,不是我不支付剩余款而是我们之间口头约定,年底我在付清剩余修理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人刘建与被告人张强虽未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但双方事实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在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情况下,被告应在修理完毕后支付修理费。被告张强辩称,年底付款无证据证明。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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