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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起诉获讨报酬
发布时间:2014-02-10 09:45:35


    本网讯(黄曾珍)  家住贵州省平塘县者密镇的布依族农民曾凡伟来到广西河池市南丹寻找商机,经过层层转包,承建了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的部分工程,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曾凡伟诉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云、喻兴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由被告喻兴强支付工程余款206 356.95元给原告曾凡伟;二、驳回原告曾凡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 401元,由被告喻兴强负担。

    2012年,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承包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建设工程(该项目建设工程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关上村),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六寨至河池高速公路4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承建,被告二处六河项目部将其中承建的部分工程转分包给被告张云承包施工。被告张云承包该部分工程后,又将其转承包的尾段浆砌片石及水沟、骨架、圆管涵工程转分包给被告喻兴强承包施工。被告喻兴强承包该工程后,又将其转承包的拱形护坡工程转分包给曾凡伟承包施工,并于2012年7月2日与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式为以每月对日计量,下月10日支付工程进度90%结算,总结算按护坡总面积计算,工程结束后15日内结完所有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7月3日组织民工进场施工,8月5日完工,2013年8月7日经四被告测量验收,原告完成工程量为7192平方米,折合工价为359 600元。被告六河高建4标项目部只代原告支付民工工资152 878元,尚欠原告劳务承包费206 722元未付。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7月2日,原告曾凡伟与被告喻兴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均无建筑施工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原告曾凡伟所施工的骨架护坡经六河高速公路监理部收方,视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告曾凡伟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曾凡伟、被告喻兴强认可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原告曾凡伟带领施工队所施工的工程量是7192㎡,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喻兴强应该支付7192㎡×50元/㎡=359 600元的工程款给原告。被告中铁二处4标项目部经南丹县劳动监察大队调处,已经由被告4标项目部支付给原告曾凡伟及其与张义带领的农名工工资为153 243.05元,故剩余工程款206 356.95元由合同相对方即喻兴强负担,依照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与张云签订的《班组工费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中铁二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共计142 319.95元给被告张云,被告4标项目部已经支付农民工工资为153 243.05元。依法律规定,被告中铁二处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原告曾凡伟请求判令被告中铁二处、被告4标项目部互负连带责任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本案被告张云与被告4标项目部虽对工程量进行了收方,但未就合同项下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被告喻兴强与被告张云亦未就其合同项下相关工程进行结算,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张云拖欠其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其要求被告张云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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