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单明霞 程世勇) 2014年1月30日,农历大年三十,在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调解之下,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1月14日,鹤壁中院民二庭收到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标的很小,只有5500余元,但双方矛盾比较大。一审认为,2010年李某与鹤壁某饮品公司有业务往来,2011年李某将未售完的200件纯净水送回鹤壁某饮品公司,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鹤壁某饮品公司给付李某货款及利息。鹤壁某饮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且提出自己又把水送回到李某处,并有李某的收到条,但李某对此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认为该案调解是最好的处理结果,因为一旦双方达不成调解,就需要对收到条的签字真伪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甚至都能超过本案的标的额,这样势必增加双方的诉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但是因为双方怒气较大均不愿意调解,承办法官为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在年关之前化解矛盾,都能过一个祥和的春节,就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向其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都认识到法官是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被承办法官的真情所感动,双方最终都同意调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