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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合同案件审理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区法院 吴昊 发布时间:2014-02-07 14:38:22
担保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来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保证作为五种基本担保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广泛被使用。在法院的办案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是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况。这种案件虽然事实清楚,案情比较简单,但审理过程却是障碍重重,给基层办案带来很大困难,笔者在此就实践中出现的保证合同案件审理难的问题作以分析,并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几点自己的建议。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及常见情形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因该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保证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纠纷案件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见证性质的保证行为。此类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双方都是朋友,在借款时说是让其作为见证人签个字,但是签的却是保证人,保证人签字的时候也都没想到如果借款人不还钱,自己要承担责任。如甲乙丙三人是朋友,甲向乙借款时丙也在场,甲乙让丙作为见证人签个字,于是丙便在借条上保证人处签了名字。 2.中介性质的保证行为。借款人和债权人是通过保证人作为中介认识并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保证人在其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借款人下落不明或丧失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就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如甲急于用钱,找到丙帮忙,丙认识愿意借钱的乙,甲乙都同意给中间人丙相应的利息作为好处,于是丙便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字。当乙下落不明或丧失偿还能力的时候,甲就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 3.具有明确担保意义的保证行为。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时,为了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能顺利实现,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而保证人本身也明知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自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各方都明确自己责任义务的保证行为在引发纠纷时,保证人通常对担保事实不持有异议,往往从担保数额及担保期限等方面提出抗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二、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原因分析 无论是以上的哪种情况,一旦借款人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只起诉保证人,案件进入审理阶段之后在送达和开庭审理过程中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1.保证人抵触情绪大。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往往保证人(也就是被告)情绪都特别的激动,认为原告不应该起诉自己,当时明明说只是让自己当一个见证人,钱是原告直接给借款人的,自己根本没有经手,更没有花到一分钱,自己没有责任偿还。而且原告是为了挣利息钱才借钱给借款人的,借款人有偿还能力的时候原告为了多挣利息钱不向借款人要钱,现在找不到借款人了,却要向自己要钱,自己感觉很冤。保证人认为既然债权人想图利息,就应该承担风险,和自己无关。况且很多的保证人自己的生活也很困难,要替别人偿还借款,对他们来说是很大的打击。基于保证人有以上种种负面情绪,在法院送达时候,便会转移到对法院的工作上来,拒绝签收,不配合法院工作,或是躲避法院的送达,几经周折也找不到被告,给法院的进一步审理设置重重障碍。 2.缺席审理情况普遍。开庭的时候,大部分的被告会以不出庭参加庭审作为对抗,认为借款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就索性不出庭,所以保证合同案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的很多。还有一部分被告出庭也是带着负面情绪来的,对原告、对法院都表现出非常大的不满,庭审秩序很难控制,需要有法警的配合,庭审才能正常的进行,不仅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困扰,还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3.裁判文书送达难。裁判文书的送达大多是通过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完成,因为保证合同的案件,只要是保证人承认有欠款的事实,自己又为其作了保证,就证明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就会判决其偿还担保款。判决是依法作出的,但是对保证人来说就是对他不利的、是无法接受的,抗拒情绪大,拒绝签收是很常见的。 从保证合同的整个审理过程可以看出,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保证人都是带着负面情绪,并且十分不配合的,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障碍。通过对我院审理的保证合同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出现以上情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 1.法律意识不强。现在的群众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了解,在没有需要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人们很少去主动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即使是常用的法律常识,很多人也都不了解。而现在法律法规的修正解释又很多,普通百姓要想全部了解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就形成了很多人对自己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模糊的,甚至是全然不知的一种状态。 2.民间的习惯性思维认为:谁借的钱向谁去要,我没有花到一分钱,就不需要还钱。在民间借贷中,保证人通常以一个旁观者的心态自居,认为借款的事实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签字了也不代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预先想到如皋借款人不还钱,自己将要承担还款的后果。或是对此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是朋友,不会出现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 3.债权人自身盲目追求高利息,或者是保证人为了从中赚取部分利息,只顾眼前利益,没有详尽了解借款人的诚信度及还款能力,导致风险的发生。 三、妥善化解此类纠纷的途径 保证合同案件审理难的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结,所以,探求妥善化解此类纠纷的途径已迫在眉睫,笔者下面就从案件审理过程与普法与诚信意识的建立等方面提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的审理中要加大审查的力度 在审理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明确担保类型、担保期限还要明确保证类型,并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债权的实现。 1.对保证类型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中,双方不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情况较多,所以,审理的案件中,保证人需要按连带责任承担还款责任的较多。 2.对保证期间的审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件审理中,要对保证期间进行严格的审查,在确定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之后,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保证人则将免除保证责任。 3.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或减少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可能,另外也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条件。 (二)普及法律知识,建立诚信意识,从源头避免保证合同纠纷的发生。 1.提高法律意识,加大普及法律的力度。以典型案例、常用法律常识为载体,通过送法下乡、送法下社区,举办相应的讲座、摄影展等方式,调动群众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热情。也可在村委会和社区设立专门的普法岗位,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让群众在平时的生活中签每个名字、做每个行为的时候都清楚的知道它的法律后果将是什么,心中有数的做决定,避免自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才了解法律规定的状况的发生。让人们理性保证,和谐生活。另外,当有新的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出台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在自己第一时间掌握并运用的同时,还要做好基层的宣传普法工作,使法律能真正的服务于民、服务于生活。 2.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在签字时,要更加的谨慎、加强注意义务。保证人不能因为顾及面子、不好意思推脱等原因而草率签字为借贷担保。要修正自己的谁借的钱向谁要的民间思维,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预想到作为保证人签字后有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则不能以自己没想到种种可能为借口推脱责任。也要考虑一下自己的偿还能力,如果自己没有能力为借款人担保,就不要硬撑。以免以后产生诉讼,对自己正常的生活造成负担。 3.法院在送达及审理的时候,向保证人说明,其偿还之后,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缓解一下当事人的情绪,以使案件能够顺利审结。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案件之所以会出现审理难的现象,并不是因为案情本身有多复杂,更不是涉及的法律法规深奥难懂,而是因为民间借贷过程中,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保证人对自己的保证行为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责任承担预想,导致一旦自己被起诉到法院,就把情绪转移到法院,影响案件的审理。因此,法官要注意延伸审判效果,通过个案做好法律知识的普及,调动群众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了解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的平台和机会,有效降低担保纠纷,营造诚信、和谐的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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