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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家中自焚致居民楼毁损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作者:何莎 发布时间:2014-02-12 16:04:44
【案情】 齐某欲在家中自焚,将汽油倒在地上。点火自杀前想抽烟镇静下,不料室内空气已达到可燃状态,一点烟即刻爆燃。齐某被烧成重伤,并导致居民楼被严重毁损。 【分歧】 齐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齐某本身并不想损毁整栋居民楼,由于过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齐某的行为既危及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应成立放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齐某的行为应成立放火罪。 在阐述理由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失火罪和放火罪进行一定的解释。 一、刑法中规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也可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这种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 二、刑法中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一种故意犯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行为人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三、失火罪与放火罪虽然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放火罪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即能成立;在主观罪过形式上,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本案中,齐某自焚的行为,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权都有处分权,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齐某自焚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不宜被认定为失火罪。在主观上,齐某在点火行为发生前,在封闭屋内泼洒汽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着手放火,已具备了紧迫危险性。有人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笔者认为着手只是认定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志,着手可以出现在行为前,也可能出现在行为后(如投毒两日后被害人方服食)。因此,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成立放火罪的危险犯,之后即使过失导致火灾,也应当认定为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 综上,齐某的行为应当成立放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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