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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千买下农村宅基地 男子20年后诉交付被驳
发布时间:2014-02-12 11:37:55


    本网讯(黄曾珍)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不能对外买卖。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近日,广西河池市南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农村宅基地的纠纷案件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谢志国的起诉。

    原告谢志国与被告覃义超原本是亲密如兄弟的工友,1989年2月20日,覃义超决定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以2千元的“友情价”转让给谢志国,双方签订了《转让建房地基契约》,谢志国将2千元转让款支付给覃义超,但覃义超却称此宅基地是农村宅基地,待有关部门批准转换为国有土地性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出于对好兄弟的信任,谢志国表示可以等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多年来,原告每次找被告协商交付事宜,被告均以正在等居委会与县里有关部门协商为由,让原告再耐心等待,直到2012年12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将宅基地出租给一水泥销售商使用,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协商无果后诉至南丹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将此宅基地过户到原告名下。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允许在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建房地基契约》属无效合同。

    由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原告要求将此宅基地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相悖,法院依照《证据规则》第35条的规定,履行了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不予变更。南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谢志国的起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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