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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交易怠办过户 购买者获退订金及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29 08:46:19


    本网讯(陆耀立 赵令崧)  本以为购买的宅基地即将能动工修建房屋,不料却因过户税费过高,对方要求另行协商费用支付问题或提高土地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迟迟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购买者无奈只好把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由对方返还购买宅基地订金1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2 720.00元。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2012年7月,原告莫华与被告韦义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在交往过程中,莫华得知韦义有宅基地出售,双方洽谈价格后,莫华支付105 000元作为订金,韦义出具了收条给莫华。由于韦义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协议。

    2013年7月3日,韦义办得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8月15日,以转让方韦义及其妻作为甲方,以受让方莫华作为乙方,双方在韦义家中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城区边河堤路面积为78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为231 800元,双方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由甲方办理有关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所有过户税、费由甲方承担。双方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定:本协议从双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的基础上双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的转让订金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韦义到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涉及到办理过户税费过高,韦义与莫华协商过户费用问题或提高土地价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莫华催促韦义履行协议,办理土地过户,韦义迟迟未予答复。为此,莫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由韦义返还购买宅基地订金10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2 720.00元。

    被告韦义认为,该宅基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签订协议时未征得妻子的同意,该《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依法属于无效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不构成违约。因协议自始无效,原告诉求解除协议于法无据。假设本案转让协议有效,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从始至终被告都积极交易,根本无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要求退钱而违约。故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2013年8月15日自愿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原已预交105 000元作为房款,被告在办理土地过户中要求原告增加土地价款,原告不同意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就怠于并拒绝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履行协议,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及要求返还预付买卖宅基地订金105 00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方面。由于韦义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莫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违约,韦义由此应当承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后果,但双方所签订的违约金过高,韦义由此要求调整的理由充分,法院依法进行调整。

    综上,法院遂作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由韦义返还宅基地转让订金105 000元给莫华及以10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至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5日后至本生效判决所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2倍计算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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