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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农村伤害案件的特点与成因及对策
作者:刘传军 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4-01-27 16:30:52


    近年来,农村伤害案件不断发生,这些案件的发生,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治安的正常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近期,笔者对我县2010年至2013年审理的农村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调查,并据此对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探索和预防减少此类犯罪的对策,希望对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和谐农村的工作有所裨益。

  一、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3年,我院共受理农村故意伤害案件21件3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34人,免予刑事处罚的1人。在给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中,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8人,占判刑罪犯总数的52.9%;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1人,占32.4%;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人,占11.7%;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占3%。在35名罪犯中,18岁以下的4人,占11.4%;18-30岁的19人,占54.3%;30-40岁的12人,占34.3%。

  2.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

  (1)文化程度低。调查显示,在这35名罪犯中,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人,占5.7%;初中文化程度有20人,占57.1%;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3人,占37.2%。由于文化程度低,使得他们缺乏理性,遇事易冲动,报复心理强,既不懂得法律基本常识,也想不到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民间纠纷。

  (2)均为男性。这21件案件中的罪犯均为男性,且多为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和家庭中的一家之主。

  (3)多为初犯、偶犯,案件突发性较强。调查显示,在35名罪犯中,初犯为34人,占总人数的97.1%;一般累犯仅为1人,占总人数的2.9%。很多罪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在作案前大都没有事先预谋,往往是因为一时冲动就不计后果地大打出手,具有鲜明的突发性。

  (4)多起案件因为日常小事,导致矛盾激化而发生,特别是婚姻和邻里纠纷较为突出。21件故意伤害案件中有5件是因婚姻问题引起的,占23.8%;有4件是因酗酒引起的,占19.1%;有3件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占14.3%;有2件是因赌博引起的,占9.5%。

  (5)滥用暴力,不计后果。被告人在作案时往往失去理智,使用砍刀、匕首等杀伤性凶器进行作案,造成被害人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在21件故意伤害案件中,共造成22名被害人死亡。

  二、当前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1)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素养低,导致农民遇事不冷静、睚眦必报,解决问题简单粗暴,不能容忍、谦让。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懂得运用法律或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动辄拳脚相向,大打出手,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使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将自己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案发后大部分涉案人员经教育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都后悔不迭。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法律后果,是农村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有关部门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并收到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目前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普法工作在农村大都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敷衍了事,有些偏远农村普法教育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农民群众不知法为何物,什么是犯罪,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有什么法律救济的渠道,而是简单地诉诸武力,以暴易暴,导致农村伤害案件频频发生。

  (3)邻里纠纷处理不当。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邻居之间生活久了,也难免会嗑嗑碰碰,发生一些小磨擦。此时如果双方不能互相宽容,反而斤斤计较,就会使小事变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反目成仇,导致发生伤害案件。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案件中,涉案人员原本是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却因不懂得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认为自己打人有理且天经地义,结果在伤害对方的同时也使自己沦为阶下囚。

  (4)农村纠纷调控机制不健全,民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前农村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一些地方虽设有村民调解委员会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遇事相互推诿,或调处不力,有的村民调解委员会则形同虚设。农村调解组织没有尽职尽责,没有完全发挥作用,使犯罪倾向的苗头不能被及时发现或得不到及时制止,一些民事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调处和教育引导,积怨日深导致最终以暴力解决。事实证明,如果矛盾发生后有人及时出面帮助调解、解决,很多伤害案件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三、当前预防和减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对策

  频频发生的农村故意伤害案件,不但给案件双方造成极大的损害,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对当前正在开展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运动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的大局出发,笔者认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预防和遏制:

  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青年农民的法律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广大青年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使他们能自觉遵守法律,有纠纷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决不可凭感情、义气用事,做出违法乱纪的事。

    在法制宣传的方式上,要注意避免以呆板、乏味的面孔进行说教。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普法教育的方式上应注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力求实效。普法形式要灵活多样,如送法下乡、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法制培训班等。要充分利用村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将一些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

    对于一些典型案例,可以在选择恰当的时机到案发地开庭或进行宣判,结合案情进行法律宣传。有关部门也可以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集中编发成浅显易懂的普法小册子,免费分发给群众,使人民群众知道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2.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要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通过发展健康向上的、大众化的文体活动,树立健康向上、友爱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倡导和平、理性地处理人际冲突,提高广大青年农民的整体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农村纠纷处理机制

    要加强基层治安组织和调解组织的建设,将在农村中有威信、反应快、处理问题能力强的人充实到基层组织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要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使其能在矛盾尚处于萌芽阶段时迅速、及时地介入,使纠纷、矛盾在“升级”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故意伤害犯罪的苗头扼杀于萌芽状态,发挥其应有的“减压阀”、“灭火员”的作用,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上级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的人力和物力支持,有备件的地方可以派出治安巡视组,定期或不定期地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农村基层组织要注意和相关部门保持横向联系,并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

  4.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各级政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和联动,认真分析研究整治农村故意伤害犯罪的措施和方案,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分工负责,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震慑犯罪使农民在心理上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对于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大案件侦破力度,重拳出击,决不姑息养奸。检察机关要把好案件质量关,做到快捕快诉。人民法院要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让人民群众早日看到政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的成效。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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