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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农村执行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作者:王永东 发布时间:2014-01-27 11:55:06
人民法庭在农村中开展执行工作应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从处理个案的角度上,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措施,搞好对“族长”、“钉子户”和“典型户”的执行工作,以点带面,以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全局。 二是处理好执行季节与非执行季节的关系。由于农民的种、管、收是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的,所以他们的投入和支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对于生活条件不宽裕的被执行人,春耕、夏种期间一般经济较紧,有限的资金基本用于投入生产,如果这个时间对他们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直接影响当年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使矛盾激化,造成被执行人情绪对立,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好。因而,抓住收获季节,即所谓的“执行季节”,在被执行人收获阶段集中力量抓执行,往往事半而功倍,是一种既有效又合理的办法。 三是处理好有利与不利的关系。应当把是否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考虑有利与不利的因素,注意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现有履行能力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细致分析,区别对待。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坚决采取强制手段,对确属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暂缓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放水养鱼”,营造一个可持续执行的良性环境。 四是处理好强制执行与法制教育的关系。应当把强制执行手段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 “硬处理” 与“软处理”相结合,尤其是土地承包、林地权属纠纷等难度较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更应注重法制宣传的社会效果,注重执行艺术,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五是处理好独立执行与协助执行之间的关系。对于在农村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如信用社、乡政府、村委会等,要通过宣传法律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执行是其依法应尽的义务,做到由被动的消极协助变为主动的积极协助,提供线索,从而有效改善执行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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