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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生意亏本躲债 法院缺席判决还钱
发布时间:2014-02-10 16:10:08


    本网讯(易灿)  一“80后”男子见城里人做生意赚钱容易,遂从农村跑到城里开办一间门业生意,岂料生意失算亏本,无钱偿还债务,便玩起了躲猫猫把戏。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蓝金产偿还原告陆权锦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从2011年9月1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1982年8月10日出生的蓝金产系都安县板岭乡尚智村农民,与陆权锦系同龄好友。2011年初,蓝金产辞下农活跑到金城江转行做门业生意。同年8月16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蓝金产遂向好友陆权锦借款人民币2万元,自限于2011年8月30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给对方。

    然而,还款期限逾期后,陆权锦经多次催偿,蓝金产不但均没有偿还借款,之后还躲避不见,任由对方拨打手机电话,亦无人接答。为此,陆权锦只好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蓝金产偿还借款2万元,并从2011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蓝金产送达了起诉称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但蓝金产未作书面答辫,亦不到庭参加诉讼。

    都安县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限于2011年8月30日还清,但被告未能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应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自2011年9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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