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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场被拆获补偿 法院判补偿款归承租方
发布时间:2014-02-10 09:32:46


    本网讯(黄曾珍)  因土地被政府征用,洗车场的砖瓦结构房被拆除,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承租方拉开了争夺补偿款的大战。莫丹华、莫雪夫妇一纸诉状将南丹县城关镇车线队的村民莫扬杰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有效,判令出租方立即协助承租方领取拆除补偿款。2014年2月1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莫丹华、莫雪与被告莫扬杰于2009年5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2010年6月13日签订的《场地合同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二、“南丹县艾车坊汽车装饰中心”的拆除补偿款85 592.85元归原告莫丹华、莫雪所有,被告莫扬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领取拆除补偿款手续。案件受理费1 940元,由被告莫扬杰承担。

    2009年5月1日,被告莫扬杰(甲方)与原告莫丹华、莫雪夫妇(乙方)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丹县城关镇龙滩大道八星冶炼厂附近的一处空场地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至2017年6月15日止,每年租金15 000元,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乙方自行出资建设并归乙方所有,如在租赁期限内,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政府征收该场地,则政府对场地上面的建筑物等的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原告交纳了当年的租金后,开始平整场地并自行出资在场地上兴建砖瓦结构房,2009年5月26日,南丹县建设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莫扬杰的场地立即停止施工,经整改,2009年7月28日,莫雪个人出资,在南丹县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成立了“南丹县艾车坊汽车装饰中心”,经营洗车、出售汽车装饰用品业务。2010年6月13日,莫扬杰与莫丹华又签订了一份《场地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政府征收场地,甲方须将已交纳的剩余租金退还给乙方,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取得政府赔偿,因停水、停电、场地进出口施工等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营业的,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免除。

    2013年5月,因南丹县人民政府征用此场地,“南丹县艾车坊汽车装饰中心”被依法拆除,经南丹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评估,“南丹县艾车坊汽车装饰中心”的砖瓦结构房、洗车棚、地板、水井等,应得补偿款共计85 592.85元,但因被告尚未与县政府就征地的补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领款手续,为此引起本诉。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莫丹华、莫雪与被告莫扬杰于2009年5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2010年6月13日签订的《场地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有效合同。

    现该场地已被政府征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已履行部份合同义务,将2013年6月15日前的租金6万元缴纳给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场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均由原告自行出资建设并归原告所有,政府征收该场地后,对“南丹县艾车坊汽车装饰中心”的拆除补偿款均归其业主即原告莫雪、莫丹华夫妇所有,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原告领取拆除补偿款,因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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