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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厨”未开发新菜品 公司拒付薪酬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2-08 09:48:47


    本网讯(余志刚 覃木熠)  南丹县八圩乡村民刘得意自以为自己烧得一手好菜,可以担当得起大厨赚钱的责任。于是在看到河池市景帝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景帝公司)“咖啡休闲餐厅”招聘广告后,便搜罗人马组队承包该公司的“咖啡休闲餐厅”厨房,当起了大厨,开始做饮食生意。由于未依约定开发新菜品,推出特色菜,屡遭顾客投诉,经济效益也每况逾下,公司一怒之下停发该厨师团队的工资,双方引起纠纷。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景帝公司给付原告刘得意两个月的基本月工资共计人民币6.76万元;驳回原告刘得意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9月1日,原告刘得意与被告景帝公司就“咖啡休闲餐厅”签订了《厨房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甲方(被告)将厨房承包给乙方(原告),团队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组织,并做好日常管理及工作分配,基本月工资为人民币3.38万元,由乙方代表刘得意领取和自由支配,每月的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10日;乙方应确保出品菜肴毛利率在50%以上,月菜肴出品额保底任务为28万元,如超出以上部分,按超出部分出品额5%提成作为厨房的奖金,奖金连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如毛利率在50%以下至45%时甲方扣除乙方800元月工资,毛利率在45%以下时甲方扣除乙方2000元月工资;乙方每月保障创新出品六款新菜品和四款特价菜供甲方推广宣传使用;甲方按时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工资。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属违约行为,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在双方未协商行文的前提下终止协议属违约行为;违约处罚: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索双方约定工资五倍的补偿。”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开始工作。

    2013年10月10日,被告没有按时发给原告9月份工资,而是要求推迟到10月31日发放。到10月31日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月份工资,被告以没有钱为由继续拖延支付,被告的行为巳构成违约。于是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9月至10月份两个月工资6.76万元,违约金3.38万元,合计10.14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依合同约定创新菜品和特价菜,所出品的菜肴毛利率均在50%以下,没有完成月菜肴出品额28万元的保底任务,且多次未按订单出品菜肴,遭到消费者投诉、退菜,公司效益低,这些都巳构成违约。被告在原告起诉前一直与原告协商支付工资事宜,只是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不存在被告故意拒付工资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厨房承包协议书》,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成立承包合同关系,依法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协议的约束。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保障每月创新出品六款新菜和四款特价菜的义务,原告在履行合同时,一直没有创新出品新菜和特价菜,系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还约定,被告欠发工资十五日以上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现被告巳经欠发原告两个月的工资,巳经远远超过十五日的约定,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厨房承包协议书》,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出品的菜肴毛利率在50%以下且月菜肴出品额不达约定的保底任务,因被告提供的菜品营业销售分析表及营业收入统计表系被告单方对营业账目的记录反映,该记录既无原告签字认可,亦无相关资质机构或审计部门予以认可,其客观性,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该两表亦未能反映出被告辩称中提及的厨房采购额及9—10月份的营业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拒付原告工资的抗辩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基本月工资是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而协议并未约定被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拒发原告工资,因此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工资巳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双方互负的违约责任相互抵消,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8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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