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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弃家四年不归 妻子两度起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4-01-28 10:50:17
本网讯(赖见兴) 丈夫离家外出四年多杳无音讯,妻子多年来独自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何先生离婚,两个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何先生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6年2月登记结婚,先后于1997年2月生育一女、2003年12月生育一子。婚初,原、被告在石城共同生活,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发生吵口打架,夫妻感情变差,两人遂分别外出打工。 原告自2003年12月生育男孩后一直在石城居住,独自抚养两个小孩,被告则一直在外打工,两人很少联系,被告亦从未支付过小孩抚养、教育费用,家庭支出均由原告负担。自2009年9月起,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过家,也未再与原告及家中其他人联系。 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石城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公告向被告何先生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何先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变差。被告自2009年9月起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家,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别是在2012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无联系,未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同时,原告以被告外出多年杳无音讯为由,提出由自己抚养婚生小孩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主张,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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