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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街上玩耍时被撞残起诉获赔15万
发布时间:2014-02-08 14:05:17
本网讯(杨明宣) 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肇事司机赔偿小女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日,社旗县桥头镇4岁的小女孩张某独自在街上玩耍,被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张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七级伤残。经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撞伤张某,应当承担张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李某未投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2万元的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4万元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2.8万元。张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4万元的30%即1.2万元的责任。 法官说法:1、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未尽到监护责任时,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特别是节假日期间,孩子脱离学校约束,监护人更应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孩子发生意外,避免悲剧的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由于侥幸心理而未投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司机朋友们,不要图一时之利,发生事故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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