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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难点及建议
作者:陈辉 发布时间:2014-02-07 09:51:47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资市场的繁荣,涉及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的纠纷也逐渐增多,虽然规范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消费者维权的依据也越来越多。但通过对通许县法院近三年来涉农消费者维权纠纷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我们发现,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主体之一,农民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主要是农资产品质量纠纷)中存在着一定的维权难度和难以逾越的诉讼难点,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正规的购货渠道和符合相关资质的产品销售者是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保障,但身在在农村的农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知识匮乏,对于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要的用品,部分农村群众常常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往往出于方便和贪便宜的心理,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一些“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因购买的产品遭受损失后,很难找到销售方。即使能够找到,由于缺乏正规的票据,也很难证明具体的产品销售者,造成了一定的维权困境。 通许法院2013年2月即受理了三起此类纠纷,四位原告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户,2011年夏季,四位原告分别从同一个人手中购买了数百斤的甜玉米种子进行种植,没想到结果是一位种植者的玉米绝产,三位种植者的玉米严重减产,四位原告在当初购买之时明确知道,该出售者(是一家超市的员工)缺乏相应的种子销售资格,且卖出的玉米种子也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定,但出于贪图便宜,仍购买了该个人的玉米种子,导致损失出现后,需多方寻找销售者和收集证据,增加了维权的成本和难度。 二是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对所购商品的优劣、真假分辨不清,也不知道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等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亦缺乏消费证据意识,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增加维权难度。部分农民在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往往忽视证据的收集、保管,甚至无意识的破坏证据,盲目的认为只要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一定能帮组其查清事实真相、辨别是非,最终因为证据的灭失,给维权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还有些农民在得知所购农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也不去法院起诉,而是通过拒接还农资赊账款或扣押其其他农资等不正当手段维权。通许法院在2011年底受理了一起因葱苗的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原告在2009年购买了被告的葱苗种子之后播种,发现葱苗大面积死亡,其未及时向销售者反映,而是借故在该销售者农资店拉了一千多块钱的化肥,企图抵消其遭受的损失,事后,销售者起诉法院要求购买者还款,购买者虽满腹委屈,但因其证据早已灭失,导致其答辩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被判败诉。 三是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是,也有部分产品,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仅凭外观就能够判断,此时,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发现,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固执的认为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只看外表就能够做出判断,从而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 2012年,通许法院受理的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两车尿素,用后发现庄稼长势并不好,即认为尿素是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在起诉之后坚持认为仅凭尿素的气味,形状及用过后的种植物长势就能够认定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最终导致了其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被法院驳回。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对涉农类产品进行严格的执法监督。涉农类产品对于农村群众意义重大,关乎农村的社会稳定,故应该对此类产品如种子、化肥,进行严格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应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者,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从而更好的维护农民的权益。相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基层政府要针对农资产品、食品等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严把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在农村市场实施抽查、巡查制度和商品质量公示制度,必要时还可以向农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从而在根本上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建立部门协调联络制度。在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在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各部门互相配合,实现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二是通过多种媒介手段普法,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证据意识。通过电视,报纸及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农村群众增强诉讼所需的证据意识。在购买产品之时,应向销售者索取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作为购买凭证。另外,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之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及时维权,避免因时间过长而造成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对鉴定程序的法律意义作出解释,使农民群众明白法院审判的事实证据依据,加深对司法鉴定的了解,从而更为理性和充分的维权。 三是顺畅维权渠道。可在每个乡镇设立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等维权组织的办事机构,在每个行政村设立投诉举报站,以便于农村消费者投诉并及时解决消费纠纷。对于起诉至法院的涉农村消费纠纷,法院应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速裁机制尽快审结,以降低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可尝试将此类案件的审理地点设置在农村,从而通过审判过程和结果起到一定的宣传教育作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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