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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坚守诚实守信
作者: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4-02-07 11:21:26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发布《诉讼诚信提示》,要求案件诉讼参与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共同构筑法律信仰,以诚信诉讼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以加强诚信建设为重点,坚决维护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积极营造有利于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由于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诚实信用观成为人们历来崇尚的道德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已经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诚实守信原则作为立法者的一种价值追求,已经遍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 显而易见,“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模式,而且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所确认,从这种意义上说,“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以一种道德调节方式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还以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愈益广泛地支配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 而当前社会生活中却存在“诚信缺失”的严重问题,如企业制假贩假、偷逃税款、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合同欺诈、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欺上瞒下、乱收费、乱罚款、权钱交易、虚假瞒报,搞政绩工程,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足以严重影响我国某些领域的正常发展。 信用缺失不仅出现在经济领域,在诉讼过程中同样很严重。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主体非诚信行为也愈演愈烈,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恶意诉讼案件逐年上升。以虚假的离婚案件,达到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目的;通过恶意串通,获取法院裁判确认虚假的民间债务,以此达到逃避真实债务的目的……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不公正裁判的结果,并造成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它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就一事多次启动司法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由此所产生的消极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的日益关注。 以前,诚实守信原则都适用于我国实体法中,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将诚实守信原则规定到我国民事程序法当中,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的滥用。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恶意诉讼行为增设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恶意逃债行为增设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能有效遏制那些恶意诉讼和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将直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更高层面来看,还将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安定性,其意义之深远,非同一般。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守信原则首先能有利于诉讼中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其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服从,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德建设。 总之,把诚实守信原则纳入民事诉讼中,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纯洁民事诉讼秩序,鼓励诚信诉讼;在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诉讼过程变的流畅,降低诉讼时间、精力的成本,节约人力资源,对于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实现中国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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