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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预售许可证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4-01-22 16:17:25
本网讯(吕志豪 吴章科) 固始县一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尽管收取了购房人交纳的部分购房款,但因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在购房人主张合同无效时被判合同无效并赔偿利息损失。1月22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强刚与汪可等6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法院查明,2011年8月15日,汪可等6原告分别与被告强刚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汪可购买3套房屋,其余5原告各购买1套房屋;单套房屋面积均为136平方米,房价为每平方米3360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12年10月底;付款期限为预付款每套10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付清,否则视为违约。合同还就房产证办理、房屋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6原告分别于2011年8月14日和8月15日向被告交付了预售购房款,共计80万元。被告强刚分别给5原告出具收据。 其后,原、被告双方在交房时间以及房屋的质量方面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给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被告未按双方签订的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同时未能通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强刚作为房屋出售人,其与原告汪可等签订的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该案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判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刚开始建筑,尚未建成;且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在起诉前也未取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被告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明显存在过错。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损失的标准可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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