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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条款产歧义 法官调解化难题
发布时间:2014-01-21 15:11:28


    本网讯(李勇胜)  民事合同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达成的协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双方当事人产生歧义又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王建与张峰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建将自己的61亩红枣园转包给张峰种植,承包期限为6年,张峰每年的承包费用按照当年的鲜灰枣综合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但在2013年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缴纳承包费用时,双方对该条款产生分歧,经双方反复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13年12月,王建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张峰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峰按照其认定的价额缴纳承包费用。

    张峰辩称,不是我不缴纳承包费用,而是双方对承包费约定不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签的,不违反法律应认定为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的价款条款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后经法官调解双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承包费用按照16元价格缴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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