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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载货车翻下路坎 猫豆变残次品司机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4-01-21 10:49:49


    本网讯(黄丽丽 陈珠恒)  一辆满载猫豆的货车行驶在路上,途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车翻下路坎,一车猫豆散落路上而变成残次品。因猫豆变成残次品导致贩卖价格降低,为索赔损失,猫豆购买者诉至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货车司机即被告廖育国赔偿原告赵勇经济损失67144.5元。

    2013年1月15日,原告赵勇向贵港市覃塘区五龙猫豆种植合作社购买猫豆到西林县富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贩卖,总重量39.260吨,扣除包装袋重量0.117吨,猫豆实际重量为39.143吨,每吨价格3150元,出让给西林县富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每吨价格3500元。同日,原告赵勇雇请被告廖育国运送猫豆到西林县富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6日,被告廖育国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321线由田林县往西林县方向行驶至321线147KM+3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翻下路坎,造成车辆和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廖育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廖育国雇请民工检豆和清理泥巴。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货物已完全损坏,原告交货时货物实际重量为28.3吨,西林县富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时将货物定为残次品,由原来收购价格3500吨/元,减为2500元/吨,造成原告损失66250.5元。

    经查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天传。2010年1月5日,被告李天传以人民币250000元已将该车辆转让给被告廖育国。被告廖育国主张原告赵勇的货物价值仅30000多元,为此,其提供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用以证实,但没有经原告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原告赵勇雇请被告廖育国运送猫豆到西林县富源植物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廖育国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在运送过程中,由于被告廖育国驾驶车辆操作不当翻下路坎,造成货物损坏,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廖育国未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其作为承运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前,被告李天传已将车辆转让给被告廖育国,其对车辆已不享有运行支配权,本案中,被告李天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的经济损失有:1、货物损失费66250.5元; 2、误工费,原告要求赔偿194元,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允;3、交通费700元。上述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67144.5元,应由被告廖育国赔偿。

    被告廖育国主张原告的货物价值仅30000多元,原告予以否认,且其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书,没有经原告签字确认,对其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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