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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年幼无知误花季 法院调解解除同居关系
发布时间:2014-01-22 14:45:18


    本网讯(符海清)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法庭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范燕诉称,我和被告陈明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仅数日,因我的年幼无知(年仅十五岁),在被告的诱骗下,2011年便在一起同居生活了,至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品行恶劣,经常调戏其他女孩,他声称不要我,并经常殴打我,孩子生病不给钱医,他让我自己去找钱医。对于被告的种种行为在我心里已经造成了阴影,并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陈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被告诉称,我不同意她说的,农村人哪家不打不吵的,又不是我不要她,我们以前在一起都是自己心甘情愿的。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范燕与被告陈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双方所生小孩(于2012年5月5日出生)由被告陈明抚养,原告范燕不支付抚养费。三、原告范燕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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