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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戏厅里争执打斗,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作者:黄礼聪   发布时间:2014-01-21 16:19:47


    【案情】

    2013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曹某在一游戏机室玩“宝马”赌博机,充到游戏机里的8000分(100元人民币充1000分)输得只剩下6分,便将游戏机按纽用牙签固定,到一旁看别人玩。这时外地青年廖某见这台游戏机无人玩,就扔进一个游戏币,游戏机立刻转动起来,才知道这台机子有人玩,就到旁边的另一游戏机上继续操作。

    被告人曹某看见廖动了他玩的游戏机,便以游戏机程序被破坏为由,要廖某赔偿损失,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曹某打电话叫来了堂兄及一个朋友(两人现在逃),三人将廖带出游戏机室,要廖把身上的东西搜出来,发现廖有200多元现金及两张银行卡,在逼廖某说出密码后,由被告人曹某持卡到附近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因密码错误未取到钱。被告人曹某等人将卡折断,廖某趁机逃跑,三人追上后对廖拳击脚踢,致使其多肋骨折及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廖某无奈将身上的25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曹某。

    【分歧】

    对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适用法律条款,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强行索要廖某财物,并无理殴打廖某,致其轻伤,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等人在寻衅滋事、强索廖某财物后,持廖的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现,因密码错误未得逞,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应以寻衅滋事罪、信用卡诈骗罪(未遂)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被告人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行劫取廖某两张信用卡及250元现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按抢劫罪予以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对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纵观全案,被告人曹某等人先以胁迫手段劫取廖某两张信用卡,提现时因故未得逞,退而求其次,以暴力殴打手段劫取廖某现金250元,由此体现出被告人曹某等人作案时的主观心理,是以非法占有较大数额的财物为目的,并没有逞强好胜、填补精神空虚的因素。被告人曹某等人为索取钱财,当场使用严重暴力殴打手段致廖某轻伤,其客观方面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故不应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曹某等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曹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劫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提现,这两个行为构成有机统一的犯罪行为整体,前者是原因行为,后者是结果行为,也可将后者视为前者的延伸,属于刑法学上的“处断的一罪”,不应数罪并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故不应认定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未遂)。

    综上所述,被告人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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