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八旬老妪患重度痴呆 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4-01-16 11:38:17


    本网讯(汪次安 罗定海)  1月16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称,日前该院适用特别程序终审判决宣告八旬重度痴呆李阿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四个女儿中的长女及小女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李阿婆,1935年8月生,其患脑出血后遗症已有多年,现在韶关某养老康复中心住院治疗。其生育了五个女儿,其中二女儿已故。

    日前,李阿婆的三女、四女以其曾经脑出血经抢救治疗后,现全身瘫痪,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长女为监护人。

    经司法鉴定,李阿婆患“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四个女儿对该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但就指定谁为其母亲的监护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阿婆因患“血管性痴呆”,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其小女在其日常生活、住院治疗期间照顾陪护的时间较长;其长女的经济条件较为优越。为保障被申请人李阿婆的利益,指定其长女和小女为其监护人较为适合。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