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老板拖欠民工工资不付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发布时间:2014-01-15 15:49:46


    本网讯(梁汉新)  1月14日,农民工杨奎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领走了砂场老板林辉拖欠的50000多工钱。至此,一起因老板耍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经过法官的几番努力,终于园满结案。

    林辉在那坡县城郊开办一大型综合建材砂场,建场时需要砌两个十多米高的石灰窑和砂台,林辉将该施工工程承包给其老乡王飞负责。于是,王飞找到乐业县专门砌石灰窑的高人杨奎来施工,林辉也同意由杨奎施工。然而,当杨奎施工了两个多月后,林辉突然叫停王飞和杨奎的施工行为,并以他们所砌的砂台工程序质量有问题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工程款也拖欠拒不支付。

    2013年8月13日,经过多次追讨工程款均无结果的杨奎将林辉诉到那坡县人民法院。该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多方努力,终于找到了东躲西藏的林辉,并将有关的诉讼材料送达给林辉,同时征求林辉的意见,是否同意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林辉表面承认尚欠王飞工程款,但以杨奎所砌的砂台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官告知林辉,如认为杨奎所砌的砂台质量有问题,应找相关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给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0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林辉称尚欠杨奎工程款是事实,但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办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双方举证和质证、并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后,再次征求双方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主持调解?但林辉拒不接受法院主持调解,也没有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该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林辉提供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辩解意见,属举证不能。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于2013年12月10日判决由林辉限期支付给杨奎工程款50842元。林辉自知理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并慑于法律的威严,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