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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侵占乘客遗忘车上财物 法院调解得返还
发布时间:2014-01-15 15:42:13


    本网讯(曾凡青 蒋镇嶷 李军)  2013年12月20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这起案件告诉人们:没偷没抢得到不当利益,如不返还照样构成违法。

    2013年4月19日下午,杨学仁从芷江县城租车回家,到家下车时将装有身份证、金戒指、手机、5400元现金等物品的皮包遗忘在车上,待其记起该皮包时,车已经开走了一段路程。杨学仁立即租车追赶,但没有追赶上。后来杨学仁找到了车主田茂家的联系电话,在杨学仁的苦苦哀求之下,田茂家才勉强答应将身份证、结婚证退回给杨学仁,而5400元现金则作为感谢费用,还说手机已被他丢进河里去了。迫于无奈,杨学仁只好按田茂家的意思写下了协议书,只取回了身份证、结婚证及金戒指,其他财物均被田茂家侵占。

    面对这一揪心之事,杨学仁自然无法释怀,于是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2013年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判令田茂家返还杨学仁人民币5000元及手机一台。

    2013年12月20日,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杨学仁与田茂家自愿达成了“4月19日两人所签协议无效、田茂家返还杨学仁现金4000元”的调解协议。

    经过法院调解,杨学仁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然而该案留给人们的思索并没有就此停止。我们知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取得不当利益者予以偿还;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给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也就是说,在返还不当得利的同时,如果该不当利益又产生了利息及其他利益,也都应当偿还;如果取得不当得利者付出了一定的财力物力,可以在偿还时相应扣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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