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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未婚同居22年 为夺儿子抚养权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4-01-14 09:21:25


    本网讯(古贞珍 张振伟)  女子9岁做了童养媳,15岁开始与“丈夫”同居生活,22年后双方无法继续同居生活,只是对儿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女子为夺儿子抚养权一纸诉状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非婚生小孩小文由被告葛盛抚养,由原告谢惠一次性支付10000元抚养费。

    1985年,原告谢惠的父母把谢惠送给了被告葛盛的父母收养作为童养媳,当年谢惠年仅9岁。1991年,年仅15岁的谢惠按照农村习俗与16岁的被告葛盛举行了“婚礼”,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于1991年12月生育女孩小香,1996年2月生育男孩小文。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5年开始在外务工并开始分居生活,双方产生隔阂、矛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小文由其自行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自小在被告家生活,原、被告双方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至1994年2月1日止,原、被告双方都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对外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并未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在长期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因感情矛盾而分居生活,其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  

    法院还认为,关于非婚生小孩小文的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且小文也表示愿意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小文随被告生活为妥。关于小孩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10000元,应予以认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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