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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十年未登记 性格不和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4-01-13 15:02:15


    本网讯(金沙)  共同生活了十年,生育两个儿子,但由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十年同居生活,不享有婚姻法所赋予的夫妻身份权利和义务。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原告杨华与被告李建胜的十年同居关系,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李某由原告抚养、李某某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原告杨华与被告李建胜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即开始共同生活,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二子,长子9岁、次子7岁。看似美满的生活,其实不然,被告性格极其暴躁常因小事情发火打人,且越来越变本加厉,原告无法忍受,终于于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确定两个子女的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杨华与被告李建胜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构成同居关系,不享有婚姻法所赋予的夫妻身份权利和义务。子女抚养的确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儿子,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杨华提出了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的诉请,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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