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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研究
作者:徐朦朦   发布时间:2014-01-13 10:30:28


    按照《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是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不存在财产划分、债务承担的问题。

    实践中,笔者在计生执行案件过程曾遇到男方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理由是他与妻子已经离婚,不应缴纳该由双方承担的费用;若他缴纳了,是否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返还,即社会抚养费能否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偿还的法律规定。

    依《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负债务是因家庭共同生活引起的均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后者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不难看出,一方有权就偿还的共同债务向另一方追偿,但限于债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一种关系能否成为债权关系要具备有约定或法定、双方当事人、特定权利和义务三个要件。

    二、社会抚养费的含义及法律定位。

    社会抚养费是从过去的计划外生育费演变而来的。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多是给予罚款处罚,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予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

    三、社会抚养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之债要区别对待

    社会抚养费既然是一种行政性收费,那么其是否能作为一种“债”呢?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一种债务,而且就是在这些条件下,其才有可能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一方才能要求另一方返还。

    夫妻作为婚姻关系的双方,最显著地特点就是共同生活,这自然也包括抚养其共同的子女。通常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单单是一种金钱形式的收费,它更多体现的是夫妻、父母子女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夫妻家庭生活的表现形式之一,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因此,原则上社会抚养费不宜作为一种金钱债务来对待。

    社会抚养费只有具备了当事人、双方合意、特定权利和义务三个要素才能称为 “债”。有关部门进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时,如果夫妻双方处在感情已经破裂,但还没有协议或诉讼离婚时,只要是出自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将社会抚养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未缴纳一方愿意返还缴纳方的,应承认其合法、有效。在对上述三个要件的适用上要严格把握主体、时间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免随意适用造成计生部门工作难进行和诉讼压力增大的后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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