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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妻二诉离 患病丈夫生活困难获补助
发布时间:2014-01-10 11:25:53
本网讯(毛伟) 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妻子李兰第二次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最终,法院批准离婚,因被告周平经济生活困难,法院判决由原告胡秋提供3万元经济帮助,同时就子女及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原告李兰与被告周平于2001年12月认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8月,李兰因琐事与周平争吵喝农药自杀,后经及时抢救才脱离危险。2008年初,李兰外出务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12年5月李兰曾向铅山县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8月李兰再次诉离。 另查明,周平患肝炎,现呈肝硬化病变,经济困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试图喝农药自杀,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上被告身患肝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虽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帮助问题,《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患肝病呈肝硬化转变,不能过度劳累,明显影响以后的生活收入,且近几年原告一直在外务工,对家庭责任和儿子抚养义务负担较少,离婚后应向被告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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