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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未婚产子诉索抚养费 法院调解获偿付
发布时间:2014-01-10 16:56:52
本网讯(李茜)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不但包括婚生子女亦包括非婚生子女。元月9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刘斐是一个刚满5岁的小男孩,被告刘义是原告的亲生父亲。2013年11月,原告王斐的法定代理人王晓晓(原告亲生母亲)以儿子刘斐名义向法院起诉被告刘义,要求被告刘义每月支付原告王斐抚养费500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晓晓诉称:与被告刘义于2007年的8月在厦门打工时认识。当时两人同在一家工厂上班,经常见面,日久生情。相识3个月后,两人便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同居。2008年3月怀孕,同年12月在厦门生下了儿子刘斐。儿子出生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动手。于是2009年被告刘义回了老家。在老家,被告刘义经人介绍与现在的妻子结婚,并生有一儿一女。此后,儿子刘斐一直随王晓晓生活,由王晓晓抚养。由于现在王晓晓身体不好,收入下降,无力独自抚养儿子刘斐,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义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在调解阶段,被告刘义承认自己对儿子刘斐有抚养的义务。虽然自己与王晓晓没有结婚,也应该给儿子抚养费。但自己现在还有家庭,有儿女,经济压力也很大,没办法支付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只能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而王晓晓又对被告刘义提出的抚养费数目不满意。 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几番劝导,两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 一、就原告生母王晓晓抚养原告刘斐期间,被告刘义愿意支付原告每月抚养费350元;二、如原告生母王晓晓因任何原因出现不能或不愿意抚养的情况,可随时将原告刘斐的抚养权交被告刘义行使。被告刘义随时愿意抚养原告刘斐并无须原告生母王晓晓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法官释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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