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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修建道路上的房屋飘檐是否构成相邻损害
作者:张建国 张振伟 发布时间:2014-01-10 09:59:33
【案情】 原告谢来生与被告刘观发均系于都县某村村民,原告出入需经过被告门前小路。2012年6月,被告为兴建房屋拆除其使用的厕所(与牛栏房共墙体)并挖开山林,新开辟了一条可供车辆通行的简易通道,原告为此支付了部分费用。 2013年1月,原告开始对其原有房屋拆旧建新,并在新开通的通道上进料通行。期间,因原告运输材料的车辆在通行时损坏了被告使用的牛栏房墙体,被告在维修加固时一并对该牛栏房进行飘檐(加盖瓦棚),此后导致大型货车不能在该简易通道上通行,但能通行小型车辆。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其运输车辆的通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新开辟通道的正常通行,拆除被告所搭建的超出墙体侵占路面的牛栏房瓦棚。 【分歧】 本案是一个很典型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例,不动产相邻的原、被告之间由于相邻通行权的行使而发生法律纠纷。在本案中,被告在共同出资修建的道路上的自家房屋飘檐后,致使该道路上仅能通行小型车辆,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被告对房屋飘檐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对房屋飘檐的行为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被告对自家房屋飘檐后,导致原告运输材料的大型车辆不能在该道路上通行,且原告部分出资修建该道路,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邻通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对房屋飘檐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通行。被告对原告运输车辆损坏的牛栏房墙体进行加固维修并飘檐后,原告仍然能在该道路上通行小型车辆,并未妨碍原告在原有道路上的通行,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相邻损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何为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本案中原告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和被告的牛栏房相邻,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因而两者之间形成了具有相邻特征的物理连接,而因各自使用自己的房屋,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关系。相邻关系要求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能节制所有权的绝对化,而衍生相邻关系的产生。实际上,在清楚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衍生物之后,就能更好地理解相邻权了。 二、何为相邻权 相邻权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所以,相邻关系中涉及到的权利即相邻权,相邻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时,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和接受一定限制的权限,对方不能拒绝。所以,本案的被告在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进行飘檐时,如果已经影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损害自己相邻权的行为。 但是本案中,由于被告的飘檐行为,虽然导致大型车辆不能在道路上通行,但小型车辆仍然能够通行,且原告又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对房屋飘檐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相邻权的行驶。《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被告对房屋飘檐的行为给原告的通行没有造成影响。 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相邻关系特殊的物理上对接,所以法律要求不动产的相邻人在处理相邻关系遵守若干以下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本案中被告的飘檐行为虽然导致大型车辆不能在道路上通行,但是并没有实质影响原告的通行,故没有侵犯原告的通行权,没有损害相邻关系。故原、被告双方应团结互助,正确处理该事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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